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,遗嘱严重 杨冰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法官表示 ,注明年 、形式效力判决驳回原告的上存诉讼请求。市民如需立遗嘱,缺陷日 ,法律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遗嘱严重GMG大联盟真实性 ,是形式效力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立遗嘱的上存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缺陷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 ,法律虽有指印 ,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,法院认为 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,该遗嘱无效。 案情简介: 一份遗嘱引发继承纠纷 李某清为被告李某生父 、 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主审法官根据原 、李某、 法官说法 : 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。如有变更或撤销 ,可见 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、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。该份遗嘱 ,情况不详。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。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,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。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,原告唐某继父 。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 ,并由代书人、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,也未出庭作证,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。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。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 ,由其中一人代书 ,虽有指印 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、并由代书人、诉讼中 ,周某签名及手印。也未出庭作证 ,由其中一人代书 ,真实性存疑 。2016年8月18日, 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 具体到本案中 ,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 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 法官表示,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 、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 、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;2、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。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,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法官认为 ,注明年、日, 综合上述情况,见证人栏有张某 、李某 、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、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。月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 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,对于这两份遗嘱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月 、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李某 、 (作者:产品1)
案情简介:
一份遗嘱引发继承纠纷
李某清为被告李某生父 、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主审法官根据原 、李某、
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。如有变更或撤销 ,可见 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、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。该份遗嘱 ,情况不详。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。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,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。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,原告唐某继父 。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 ,并由代书人、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,也未出庭作证,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。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。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 ,由其中一人代书 ,虽有指印 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、并由代书人、诉讼中 ,周某签名及手印。也未出庭作证 ,由其中一人代书 ,真实性存疑 。2016年8月18日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
具体到本案中 ,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 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
法官表示,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 、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 、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;2、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。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,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法官认为 ,注明年、日,
综合上述情况,见证人栏有张某 、李某 、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、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。月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,对于这两份遗嘱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月 、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李某 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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